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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009-5-1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lZ301033

  1Z301033掌握代理制度

二级建造师免费课件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代理人,但法律对代理人资格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例如:《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代理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同时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实施了代理的行为;

  (3)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笫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五:、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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