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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

2009-5-1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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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

  (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lZ301035

  lZ301035掌握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体系的核心。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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