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lZ301034
lZ30l034掌握债权制度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2.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具有多数人的主体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