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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

2009-5-1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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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lZ301034

  lZ30l034掌握债权制度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2.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具有多数人的主体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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