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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2009-5-1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lZ301043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1Z3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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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Z30l04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一)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容易导致以下弊端的产生:

  1.支解发包可能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

  2.肢解发包会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

  3.肢解发包也会增加发包的成本

  4.肢解发包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采购

  《建筑法》第25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Z301045~1Z301046

  1Z30104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二、联合承包

  《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三、禁止转包

  转包与分包的主要区别在于分包是将一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而转包则是将所有工程全部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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