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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二)

2009-5-1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lZ30104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一、分包商不可以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去承揽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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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1.施工总承包企业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2.专业承包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lZ301042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二、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

  但是,认可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是不同的。认可是在总承包单位已经做出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而指定则是首先由建设单位作出选择。在国际工程市场中,可以存在指定分包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也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三、禁止违法分包

  《建筑法》禁止违法实施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四、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笫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Z301047

  1230104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一、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建筑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令第86号发布)则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一)重点建设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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