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2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当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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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10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一)发包的方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标的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自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外,应当公开招标。
2.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