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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及试题(九)(八)

2009-4-23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136、《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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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拒绝履行的

  标准答案:A, B, C, D

  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37、《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结果是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是指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一方,有权( )合同。

  A.解除

  B.撤销

  C.暂时停止履行

  D.要求对方先履行

  E.延期履行

  标准答案:C, E

  解析:中止履行,是指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一方,有权暂时停止合同的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138、根据《合同法》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承担( )的义务。

  A.通知

  B.协助

  C.保密

  D.当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合同

  E.降低履行要求

  标准答案:A, D

  解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首先,通知义务,是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将中止履行的事实、理由以及恢复履行的条件及时通知对方;其次,当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合同。

  139、法律规定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如下的法定要件( )。

  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B.债权人已经主张过债权

  C.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危害

  D.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E.债务人答应履行债务

  标准答案:A, C, D

  解析:法律规定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的法定要件;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危害;三是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140、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对于债权人的表现为( )。

  A.可以单方变更合同

  B.替代债务人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

  C.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D.可以增加履行要求

  E.原债务人拒绝受领时,则债权人有权代原债务人受领

  标准答案:C, E

  解析: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代位权行使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返还,也即该项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

  2)原债务人拒绝受领。在债务链中,如果原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拒绝受领时,则债权人有权代原债务人受领。但在接受之后,应当将该财产交给原债务人,而不能直接独占财产。然后,再由原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债务。如原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强制履行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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