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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及试题(十三)(二)

2009-4-23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6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尚未构成犯罪的,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有(  )。

  A.中标无效  B.吊销营业执照  C.责令改正  D.赔偿损失  E.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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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答案:A, B, D, E

  解析: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62、下列行为中,导致中标无效的有(  )。

  A.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

  B.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C.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骗取中标的

  D.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E.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标准答案:A, C, D, E

  解析: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上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63、评标委员会成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A.责令改正

  B.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C.没收违法所得

  D.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E.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准答案:B, C, D, E

  解析: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中标人将中标项目(  )的,转让、分包无效。

  A.转让给他人

  B.辅助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C.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D.主体工作分包给他人

  E.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标准答案:A, C, D, E

  解析: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

  65、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违法转让、分包的, (  )。

  A.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B.责令改正

  C.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D.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E.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标准答案:A, C, D, E

  解析: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l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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