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收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无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原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等)
第十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其他相应专业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的,可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增项注册。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