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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四)

2009-4-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申请人须提供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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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申请人须提交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申报材料按一式一份提供。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企业破产的;

  (二)聘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企业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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