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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三)

2009-4-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第十一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二级建造师免费课件

  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执业企业变更、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人员,应及时申请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其中变更执业企业的,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执业满一年方可办理一次变更注册。

  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变动证明(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报程序及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按规定提供该专业继续教育的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期不变。

  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增项专业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报形式、程序及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或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向自治区建设厅提出补办或更换申请。

  申请人在提出补办或更换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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