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吧 >> 政策解析 >> 政策解析 >> 重庆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法

重庆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法

2009-4-30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级建造师免费课件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两个等级,其专业类别按建设部和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管理;市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市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的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申请,以及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补办和更换事项。

  (一)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报送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二)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按照本办法申请注册,并获得建设部统一格式的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方可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属于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建设部审批;属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同意注册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特殊情况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复议权和申诉权。

  第八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7 页  1 [2] [3] [4] [5] [6] [7]
  • 最新问题
  • 热点问题
热点资讯
热门试题排行
热门资料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