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职管[2005]2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建设局(建委),中央在鄂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省统一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负责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二级建造师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报名、资格审查、阅卷等考务工作,会同省建设厅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九条 凡遵守法律、法规,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取得建筑施工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的考试。
(二)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三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符合免试条件的须提供市州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经市州以上人事职改部门和人事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