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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0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的相关规定

2009-4-30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考试规则

  一、应考人员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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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考试时须携带黑或蓝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软橡皮、小刀、计算器(无声、无编程功能)进入考场。

  三、严禁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电子记事本等器材,也不得作时间使用,已带的必须切断电源,并与其它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将其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四、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60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

  五、答题前应首先用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科目号(或科目代码)、准考证号。答题卡答题的必须用2B铅笔填涂作答;不得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作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七、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严禁交头接耳、夹带传递资料、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卡)。

  八、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题本、答题纸(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对违反考场规则者,按《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考人员违纪处理办法》处置。

  应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实施办法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人事部第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1.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2.错填姓名、准考证号的;

  3.未按准考证规定的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4.未按考试规定的时间退场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或未在试卷规定位置上作答的;

  6.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7.在考试开始前答卷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卷的;

  8.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2.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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