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吧 >> 政策解析 >> 政策解析 >> 浙江省200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的相关规定(三)

浙江省200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的相关规定(三)

2009-4-30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四、必须提醒考生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涂)工作单位、准考证号、姓名。开考铃响,宣布答题开始。

  五、监考人员应逐一检查应考人员的准考证、身份证,核对姓名、单位、照片和座位号,如有疑问应立即报告主考进行处理。

二级建造师免费课件

  六、开考30分钟后,回收缺考人员试卷,在试卷相应的位置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使用答题卡的还需填涂缺考标识),并按要求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

  七、监考人员不得宣读试卷(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在考生对试卷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应当众回答,不得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八、发现应考人员有违纪行为时,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并将情况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对问题严重者及时向主考报告。

  九、监考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应在考场内巡视,不要固定站在考生的座位旁;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得抄题、答题或将试卷传出考场;不得自行决定延长或者缩短考试时间。

  十、监考人员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发现应考人员生病或其它情况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及时与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十一、严禁任何人将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带出考场,如有带出,必须立即追回。

  十二、考试结束后,应对本考场试卷按规定进行清点,并经考务办公室验收签名后装订和密封,与考生名册一并交考务办公室。

  巡视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人事考试的有关规定,并督促巡视市地严格执行。

  二、对所巡视市地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考场布置、试卷、交接和考试实施等环节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及时指出、纠正。

  三、考试期间必须佩带巡视标志,重点巡回检查各考场考试纪律执行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负责任、监考不严的监考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场批评指正,情节严重的报告主考处理。

  四、巡视中,如发现应考人员替考、作弊等违纪情况,应当场制止,并通知监考人员如实记录。

  五、对考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协助主考及时处理,并向考试主管部门报告。

  六、当主考对考试中发生的问题处理不当时,巡视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向考区考试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如巡视人员玩忽职守、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考试结束后,听取应考、监考等有关人员对考试组织管理、考试纪律,以及试题难度、试卷题型、题量方面的意见和反映。

  九、巡视工作结束后,对所巡视市地人事考试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并及时向考试主管部门汇报。

5 页  [1] [2] 3 [4] [5]
  • 最新问题
  • 热点问题
热点资讯
热门试题排行
热门资料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