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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2009-6-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承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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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

  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以下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承担

  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的,发包人可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商偷工减料、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理: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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