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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009-6-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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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即从订立起就无效,不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存在效力,其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行使撤销权以及是否被支持。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①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②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③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④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2)显失公平的合同

  ①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②合同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③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①一类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利益,作无效合同对待;

  ②另一类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但未损害利益,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体现了充分尊重被欺诈人、被胁迫人的意愿。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体现对受害人意愿的尊重)

  ①不法行为人乘对方危难或者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②受害人因为自身危难或者急迫而订立合同;

  ③不法行为人通过利用对方危难或者急迫,获取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获得的重大利益。

  (三)撤销权

  1.撤销权主体: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

  2.裁定合同效力的机构:法院和仲裁机构。

  3.撤销权的内容

  ①可申请撤销合同;

  ②可申请变更合同;

  ③可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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