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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承诺生效

2009-6-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三)承诺生效

  1.有承诺通知的,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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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无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对应的行为生效

  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数据电子文件形式

  (1)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

  (2)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5.对话要约:即时作出承诺,约定的除外

  6.非对话方式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四)承诺超期与延误

  1.超期(受要约人主观原因)

  (1)受要约人主观原因导致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致使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延误(客观原因)

  (1)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外,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

  (五)承诺的撤回

  1.在承诺发出后,承诺人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

  2.撤回承诺通知应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承诺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销。

  例题

  1.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且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则( ),视为到达时间。

  A.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B.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C.收件人在该特定系统首次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

  D.收件人在该特定系统或其他系统首次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

  【答疑编号11202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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