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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三)

2009-6-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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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竣工日期的争议

  竣工日期的确定:

  (1)合同约定竣工日期。

  (2)实际竣工日期。

  如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约定竣工日期,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实际竣工日期先于约定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根据约定获得奖励。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1.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竣工日期的争议

  质量有争议的需部门来鉴定。

  鉴定结果是合格的,应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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