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发包人情况: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
(5)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
(6)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处理方法:
(1)责令改正。
(2)处20万~50万元的罚款。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对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的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3)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