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资历
1、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申请人应同时提供经人事部门认可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的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企业颁发的聘任证书。
2、军队系统的技术职务以命令形式发布的军队系统的技术职称视为有效。
3、学历或学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不论何时取得,均予以认可。
4、所学专业申请人所学专业必须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为国人部发[2004]16号文附件1“专业对照表” 中列明的专业。大专、中专的专业与国人部发[2004]16号文附件1“专业对照表”中列明的专业相近,予以认可。
5、“其他专业”
国人部发[2004]16号文中涉及的“其他专业”系指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管理或经济专业。企业应在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时,将所学专业为“其他专业”人员在备注中注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报送材料时也应予以注明,并将此类人员名单另行汇总。“其他专业”的具体范围由建设部、人事部确定。
6、所学专业与建造师专业关系申请人所学专业符合“专业对照表”中列明专业的,可以参加建造师14个专业中的任何一个专业的考核认定。一个申请人只能选择一个建造师专业参加考核认定。
7、退休返聘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申报,不予受理。
8、从业年限、业绩截止时间从业年限、业绩计算时间均以材料报出之日为截止时间。
9、《申报表》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填写申请人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申报表》“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时间”一栏也只填写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在《申报表》“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时间”一栏填写企业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情况(不论是正高级还是副高级)。
10、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与时间经过人事部认可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