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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及相关问题说明(三)

2009-4-20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21、业绩不得重复使用一项工程业绩只能由一位申请人使用,不得由两人及以上多人重复使用。

  22、总包与分包业绩均可使用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施工总承包项目及其分包项目,依据总包或分包合同,均可作为业绩分别认定。分包工程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包工程规模必须符合大型工程标准。分包工程的不能作为总承包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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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工程业绩可以分割使用特大型工业工程项目,可以按不同专业、不同阶段等形式分割成若干个工程项目分别认定。分割的工程项目规模必须符合大型工程标准,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予以确认。

  24、一项工程业绩分期实施可以累计计算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实施时,如果分期实施的若干合同仍为同一个建筑企业项目经理所承担,该业绩可以累计。

  25、不同专业工程业绩可以累计当工程业绩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专业类别时,可以累计,但所申请建造师专业相对应的专业工程项目数量应占考核业绩标准的二分之一或以上。

  26、审核部门确认早期工程项目无法提供规范的“项目经理任职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甚至“工程合同”时,企业须出具证明材料,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确认。

  27、工作调动人员业绩认定工作调动的人员,在原单位完成的业绩由原单位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推荐意见由现单位填写。

  28、更换项目经理若同一个工程更换了项目经理,如果前后两位项目经理承担的工作量大致相当,可以按两个业绩分别认定,但必须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提供有效证明。原则上一项工程业绩只能由一位项目经理使用。

  29、工程合同额工程合同额的审定可以以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也可以以合同双方共同签署的工程结算文件为依据。

  30、国外工程业绩认定符合考核认定标准的国外工程业绩可以申报,但应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提供原件的同时要翻译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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