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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及相关问题说明(六)

2009-4-20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51、申请人签字申请人应分别在《申报表》和《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封面上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其他栏目均可由自己或他人代写。

  52、申请人年龄只要是未退休人员,均可参加考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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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离开建筑业企业的人员申报问题凡未在建筑业企业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工作的人员,不论资历、业绩是否符合条件,均不能参加考核认定。

  54、目前不在项目经理岗位人员目前已不在项目经理岗位工作,但仍从事与工程总承包或施工管理其他工作的人员,只要其他条件满足,可以申报。

  55、二级资质企业人员的申报二级企业内拥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其中申报材料应当按企业资质申报渠道上报。

  四、关于审核

  56、审核意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对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后,在《申报表》审核意见栏中填写“经审核,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57、会同专业部门审核地方所属企业申请人申报专业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申报专业涉及铁路、民航时,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建设部,由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审核,由建设部签署会审意见、盖章。其他企业申请人申报专业涉及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的,由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审核,由建设部签署会审意见、盖章。在《申报表》相关专业业绩材料审核意见栏中填写“经与××部门会审,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58、材料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建造师考核认定办公室报送材料时要有明确的交接手续。报送的材料应按建造师14个专业进行分类。

  59、申报时间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所有申报材料报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0、《证明材料》核实《证明材料》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与同级人事部门核实,并分别在“申报证明材料核实情况”表中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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