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吧 >> 政策解析 >> 政策解析 >>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及相关问题说明(二)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及相关问题说明(二)

2009-4-20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11、“大普”学历确认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认。

  12、民营企业没有退休的说法民营企业人员是否退休,由企业确认。

二级建造师免费课件

  13、高级会计师职称为高级会计师,但一直从事工程总承包或施工管理工作的可以申报。

  14、在职学习期间的职业年限脱产学习的时间不记作职业年限;未脱产学习的时间可以记作职业年限;半脱产学习的时间可以记50%的职业年限。

  15、过去不在施工、设计企业从事的工作的时间过去不在施工、设计企业工作的工作时间,不记作本次考核认定的职业年限。

  16、乡镇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凡人事部门不予认可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此次考核认定不予认可。

  17、从业时间的计算只要是从事工程总承包、施工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均属符合条件,无论申请人在此期间是否担任负责人。

  18、党校的学历和专业申请人的学历和所学专业必须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为国人部发[2004]16号文附件1“专业对照表”中列明的专业。学历由省级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确认。

  19、项目经理证书变更人员工作调动后要办理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人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人所在单位一致。

  二、关于业绩

  20、以承包合同为依据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确认工程业绩的依据,原则上一个合同为一项业绩。

7 页  [1] 2 [3] [4] [5] [6] [7]
  • 最新问题
  • 热点问题
热点资讯
热门试题排行
热门资料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