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借调期间的业绩申请人在借调其他企业期间负责管理实施的工程项目,符合大型工程标准的可以作为业绩申报。有关材料由借调单位提供,由现工作单位申报。
42、竣工验收文件“竣工验收单”、“竣工备案表”、“竣工验收文件 ”、“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均予以认可。
三、关于申报
43、职业道德证明申请人要如实填写《申报表》中“是否有过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一栏,所在单位在《申报表》推荐意见栏中确认,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在《申报表》审核意见栏中确认,作为对申请人职业道德的证明。
44、建设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证明申请人要如实填写《申报表》中“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主要业绩”一栏,所在单位在《申报表》推荐意见栏中确认,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在《申报表》审核意见栏中确认,作为对申请人建设工程业绩、项目经理任职情况的证明。
45、推荐意见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查确认后,在《申报表》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情况属实,同意推荐”。
46、《证明材料》复印件盖章申报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在经过核实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的每一页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47、申报材料的装订申报材料只要满足建市函[2004]56号文的有关要求,且装订牢固即可。
48、收费依据考核认定收费标准,参照其他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收费确定。
49、地方和专业部门所属企业的申报地方所属企业,不论其申报专业是否涉及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均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国务院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部门所属企业,不论其申报涉及何种专业,均向主管本企业的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申报。
50、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下属企业申报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下属企业(含特级和一级)的一级项目经理,由其所在企业直接向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其他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二级、三级子公司中的一级项目经理,由所在企业按企业资质申报渠道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