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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2011-9-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一、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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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指的是我国的建筑业专业人员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参加

  全国或行业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的制度。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是我国强化市场准人制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二、目前我国主要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种类

  在我国,对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我国目前在建筑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

  三、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

  这些不同岗位的执业资格存在许多共同点,这些共同点正是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核心内容。

  1.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

  跨行业、跨区域执业的,就要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只在本行业执业的,要参加本行业统一考试;只在本区域执业的,要参加本区域统一考试。

  2.均需要注册

  只有经过注册后才能成为注册执业人员。没有注册的,即使通过了统一考试,也不能执业。

  每个不同的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均由相应的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

  3.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每个执业资格证书都限定了一定的执业范围,其范围也均由相应的法规或者规章所界定。注册执业人员不得超越范围执业。

  4.均须接受继续教育

  由于知识在不断更新,每一位注册执业人员都必须要及时更新知识,因此都必须要接受继续教育。接受继续教育的频率和形式由相应的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

  上面这些相同点是宏观范围上的相同点,它们还有许多微观范围的相同点,例如,不得同时应聘于两家不同的单位等。这些具体的相同点在相应的法规或者办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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