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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砌体工程施工的基本规定

2011-9-2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砌体工程施工的基本规定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明令淘汰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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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2\1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l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 ) 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69.砌筑砂浆的质量要求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凡在砂浆中掺人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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