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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砌体工程施工的基本规定(二)

2011-9-2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70.砌砖工程的要求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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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烧结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1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的有关规定。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71.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要求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每1万块小砌块至少应抽检一组。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不应少于2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规范的有关规定。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质量要求和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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