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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缔约过失责任(二)

2010-4-22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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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重点解析]

  1.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我们应该认真掌握,尤其是与违约责任的关系我们更要认识清楚。下面我们来说明一下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违约责任中的“约”指的就是合同中的约定,所以,如果没有生效的合同约定,就谈不上违约了。

  (2)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当事人一方要有过错,而违约责任不管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事实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做或没做好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另一方当事人要有实际损失,而违约责任则并不强调守约方是否实际有损失。

  例如,某甲欺骗某乙说:“我有工程需要向外分包,你是否希望自己来承包这个分包工程?”

  某乙说:“当然愿意。”

  某甲说:“那好,你回去购买机械、材料然后回来与我签订合同。”

  当某乙购买了机械设备、材料后来找某甲签订合同,某甲告诉某乙自己根本没有工程要分包。

  由于某甲与某乙还没有签订合同,某乙不能要求某甲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他可以要求某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要牢牢掌握,特别是要对比违约责任的要件来学习。

  3.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均应当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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