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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承诺的生效

2010-3-2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承诺的生效

  1.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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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期限的计算

  依据《合同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重点解析]

  1.承诺原则上应当采用“通知”的方式,在两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行为”这种方式作出。这两种情况一是“交易习惯”,二是“要约表明”。

  2.掌握具体情况下确定承诺生效的规定。掌握如何计算承诺期限。

  3.注意掌握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时,要约采取对话或非对话方式时,各自是如何确定承诺期限的。

  三、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需要注意的是,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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