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吧 >> 复习指导 >> 复习资料 >>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承诺的生效(二)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承诺的生效(二)

2010-3-2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重点解析]

  承诺撤回的内容可以参照要约撤回的内容来学习。要约可以有要约撤回、要约撤销,但是承诺却只有承诺撤回,而没有承诺撤销。大家思考一下这是为什么?

二级建造师免费课件

  因为相对应要约而言,如果存在承诺撤销,必是在承诺生效之后<之前的称为承诺撤回嘛)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承诺人若要“撤销”,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四、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

  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

  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重点解析]

  “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是两个重要且容易混淆的概念,我们来对这两个概念作一总结:

  1.承诺超期:承诺是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此时承诺原则上按无效处理,但要约人及时认可的则有效。

  2.承诺延误:承诺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只是由于外界原因超出承诺期限后到达。此时承诺原则上按有效处理,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则无效。

2 页  [1] 2
  • 最新问题
  • 热点问题
热点资讯
热门试题排行
热门资料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