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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要约的生效

2009-9-2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二、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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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对话形式,而书面形式包括了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要约人可以视具体情况自主选择要约的形式。

  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重点解析]

  1.理解要约生效的含义,即要约发生了法律效力。

  2.掌握《合同法》笫16条。并且要具体掌握不同的情形下如何确定要约生效。

  三、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 .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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