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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009-9-2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一)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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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指我国合同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受合同法调

  整,现行合同法只调整一部分合同,即狭义的合同。

  (二)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目前,部分合同虽称之为“合同/协议”,但却不受合同法调整,主要有如下几类: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政府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各行政管理法,不适用合同法,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这些合同不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的,因此不是民事合同。

  但是,当政府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与他人订立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时,应受合同法调整,例如一般政府采购行为(诸如新建大楼、修缮房屋,购买办公文具等)所订立的合同。再如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参与出资、转让股权所订立的合同。

  3.劳动合同

  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

  4.政府间协议

  或者特别地区之间协议,适用国际法,如之间各类条约、协定、议定书等。

  [重点解析]

  1.理解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的含义。

  2.掌握不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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