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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合同的效力

2010-4-22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1Z302030 合同的效力

  1Z302031 掌握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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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法律认可合同效力,强调合同内容合法性。因此,合同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意志。

  (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订约当事人

  合同成立首先应具备双方或者多方订约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不可能成立合同。例如,某人以某公司的名义与某团体订立合同,若该公司根本不存在,则可认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合同不能成立。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是订约双方或者多方经协商,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缔约当事人就订立合同达成合意,一般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若只停留在要约阶段,合同根本未成立。

  (二)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成立时间关系到当事人何时受合同关系拘束,因此合同成立时间具有重要意义。确定合同成立时间,遵守如下规则:

  根据《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

  (三)合同成立地点

  合同成立地点可能成为确定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具有重要意义。确定合同成立地点,遵守如下规则:

  根据《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3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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