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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建设工程索赔的相关内容(三)

2009-4-23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五)业主向承包商索赔

  在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工程时,除了工程师可向承包商发出批评或警告,要求承包商及时改正外,在许多情况下,工程师可以代表业主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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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索赔费用和利涧

  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工程,发生下列损害业主权益或违约的情况时,业主可索赔费用和(或)利涧:

  (1)工程进度太慢,要求承包商赶工时,可索赔工程师的加班费;

  (2)合同工期已到而工程仍未完工,可索赔误期损害赔偿费;

  (3)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如不按照工程师的指示拆除不合格工程和材料,不进行返工或不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缺陷,则业主可找另一家公司完成此类工作,并向承包商索赔成本及利润;

  (4)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工程被拒绝接收,在承包商自费修复后,业主可索赔重新检验费;

  (5)未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业主可前去办理并扣除或索赔相应的费用;

  (6)由于合同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施工的性质、范围或进度计划等方面发生变化,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去及时办理保险,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可向承包商索赔;

  (7)未按合同要求采取合理措施,造成运输道路、桥梁等的破坏;

  (8)未按合同条件要求,无故不向分包商付款;

  (9)严重违背合同(如工程进度一拖再拖,质量经常不合格等),工程师一再警告而没有明显改进时,业主可没收履约保函。

  2.索赔工期

  FIDIC于1999年出版的新版合同条件《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规定,当承包商的工程质量不能满足要求,即某项缺陷或损害使工程、区段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时,业主有权延长工程或某一区段的缺陷通知期。

  三、反索赔的概念

  反索赔就是反驳、反击或者防止对方提出的索赔,不让对方索赔成功或者全部成功。一般认为,索赔是双向的,业主和承包商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任何一方也都可以对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反驳和反击,这种反击和反驳就是反索赔。

  在工程实践过程中,当合同一方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合同另一方对对方的索赔要求和索赔文件可能会有三种选择:

  1.全部认可对方的索赔,包括索赔之数额;

  2.全部否定对方的索赔;

  3.部分否定对方的索赔。

  针对一方的索赔要求,反索赔的一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反驳和拒绝对方的不合理要求或索赔要求中的不合理部分。

  四、索赔成立的条件

  (—)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

  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通常,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合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5.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对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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