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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二)

2009-4-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lZ301043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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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目前我国主要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种类

  在我国,对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我国目前在建筑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

  三、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

  这些不同岗位的执业资格存在许多共同点,这些共同点正是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核心内容。

  1.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

  2.均需要注册

  3.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4.均须接受继续教育

  上面这些相同点是宏观范围上的相同点,它们还有许多微观范围的相同点,例如,不得同时应聘于两家不同的单位等。这些具体的相同点在相应的法规或者办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1Z301044

  lZ30l04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一、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的招标发包,主要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对于不适于招标发包可以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依然要符合资质的要求。

  二、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

  《建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设工程的总承包方式按承包内容的不同,分为施工(或勘察、设计)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其中,施工(或勘察、设计)总承包是我国常见且较为传统的工程承包方式,其主要特征是承包商仅承揽了施工(或勘查、设计)任务;而工程总承包,则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建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发包单位(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我国目前提倡的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2.设计一施工总承包(D—B)

  设计一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一采购总承包(E—P)、采购一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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