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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掌握债权制度(三)

2009-5-1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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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比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lZ301036

  1Z301036掌握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财产权的对称。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例如,图书作者的署名权即是人身权,而获得稿费报酬的权利即是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这是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区别的首要特征。

  2.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3.地域性

  知识产权只有在特定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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