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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承诺的概念

2009-6-3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三、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二级建造师免费课件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三)承诺生效

  (四)承诺超期与延误

  (五)承诺的撤回

  (一)承诺的概念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方式

  (1)发出承诺要约的通知

  (2)作出行为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到达的承诺者有效的。超过期限到达的承诺,其有效与否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视为新要约。

  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上述内容作变更,则不是承诺,而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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