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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承诺的概念(二)

2009-6-3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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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以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

  (1)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种方法

  (2)缄默是没有任何表示主要看有无事先的约定或习惯做法

  (三)承诺生效

  1.有承诺通知的,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无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对应的行为生效

  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数据电子文件形式

  (1)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

  (2)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5.对话要约:即时作出承诺,约定的除外

  6.非对话方式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四)承诺超期与延误

  1.超期(受要约人主观原因)

  (1)受要约人主观原因导致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致使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延误(客观原因)

  (1)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外,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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