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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三)

2009-6-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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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

  (2)撤销注册证书;

  (3)吊销注册证书;

  (4)受刑事处罚;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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