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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法律责任

2009-6-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九)法律责任

  1.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

  2.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责任

二级建造师免费课件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声调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3.违反安全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未;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贪污承担赔偿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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