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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定金的概念与性质

2009-6-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四、定金

  1.定金的概念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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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概念

  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

  2)履约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

  3)给付定金一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收受定金一方不履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性质

  1)证明性质-证明合同成立。

  2)预先给付的性质。

  3)担保性质。

  2.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1)定金须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

  (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而违约金没有。

  (3)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违约金主要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形式。

  (4)定金一般是约定的,而违约金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3.定金与预付款的相同与区别

  (1)相同

  都是在合同履行前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都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在合同履行后,都可以抵作价款。

  (2)区别

  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而预付款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属于履行的一部分。

  2)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事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3)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4)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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