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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定金的概念与性质(二)

2009-6-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4.定金的生效条件

  (1)主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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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生交付定金的行为。

  (3)定金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5.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

  (1)保证

  (2)抵押

  抵押是以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作为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3)质押

  质押也是以出质人所提供的质物作为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4)留置

  留置是以留置权人业已占有的留置物,即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5)定金

  定金是以债务人提交给债权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

  例题

  1.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承担保证责任的。

  A.一般保证

  B.特殊保证

  C.常规保证

  D.连带保证

  【答疑编号11208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2.在下列内容中,不可以做保证人的是( )

  A.公民

  B.机关

  C.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D.社会团体

  E.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答疑编号11208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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