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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2009-6-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三、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三大责任)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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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

  2.审查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由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

  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理部门报告

  (三)法律责任

  1.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1)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4)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其它法律责任

  (1)情况

  1)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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