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册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二)注册申请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
3.变更注册
4.增项注册
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
①有证书——资格证书
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
(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