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吧 >> 复习指导 >> 复习资料 >> 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执业(二)

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执业(二)

2009-6-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二级建造师免费课件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

  2.过渡期为5年,2003年2月27日~2008年2月27日

  3.2008年2月27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来担任。

  4.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不相同

3 页  [1] 2 [3]
  • 最新问题
  • 热点问题
热点资讯
热门试题排行
热门资料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