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
2.过渡期为5年,2003年2月27日~
3.
4.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