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条件
(1)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
(2)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
(3)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四)不安抗辩权
1.概念
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对方有下列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况;
4.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
(五)不安抗辩权法律后果
1.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
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
3.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