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就新原则)
2.逾期交付,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就低原则)
3.逾期交付,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就低原则)
4.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5.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四、抗辩权
(一)含义
1.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是重要的债权保障制度;
2.行使抗辩权是正当权利而非违约,应受法律保护,行使抗辩权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应;
3.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事由消失,仍应履行债务。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无履行可能应解除合同)。
(三)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