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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二)

2009-6-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根据原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5月1日发布的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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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⑧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洪)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l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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