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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分阶复习备考法(八)

2012-7-30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类似的建设行为,我们都要清楚是谁去做。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

  考生应该注意类似的知识点,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有很多。在这众多的知识点中,我们要尤其注意重要法律法规之中这样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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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分类型考点

  所谓分类型考点就是对某个事物如何分类的问题。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不是很多,但是这样的考点由于答案比较固定,也很受出题人青睐。这样的考点非常容易出现在多选题中。

  例如,书中有关于物权的种类的理论。有这样的一段话:

  “物权可按如下划分:

  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 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

  ●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2)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

  ●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都是用益物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也属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也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

  ● 动产物权,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外国民法中规定的质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留置权。

  ●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

  这就是非常典型的分类型考点。对于这样的考点,考生没有别的更好的选择,只能是机械性地记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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